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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闻资讯应把公墓纳入城市发展规划

原创文章 长青烈士陵园 2016-03-03 9155人阅读

    “清明时节雨纷纷,一问墓价欲断魂”。每年清明时节,“天价墓地”、不断攀高的殡葬服务费,都是公众关注的焦点。而对“该用什么制度遏制殡葬业暴利”的讨论,在清明结束后仍未散去。
    “在殡葬领域,最引人关注的无疑是‘暴利’问题。”4月14日,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就表示,从她在黑龙江、贵州、上海三地的调研情况看,殡葬业“暴利”现象的确存在,“现有的《殡葬管理条例》,已经无法适应遏制‘暴利’的现实需要。”
    火化率成“指标”
    金锦萍指出,从1997年起施行的《殡葬管理条例》,围绕着“推行火葬、改革土葬”进行,规定“火葬”是中国殡葬改革的长期方向。“但是,这在现实中助推了片面追求火化率的倾向,对火葬区和非火葬区的划分也‘一刀切’,而不考虑公众的实际需要,间接提高了一些地区的殡葬成本。”
    金锦萍指出,《殡葬管理条例》第2条说,积极地、有步骤地实行火葬,改革土葬。“法律没有规定不加区分地强制推行火葬,但我在调研中发现,政府出于节约殡葬土地和木材、避免群体性卫生事件等考虑。火化率在一些地方成了‘硬指标’。”她说,50%大致是平均数字,“结果可能是劳民伤财。”
    由于火化与中国传统的墓葬方式不吻合,强制推行火葬,并不一定能达到节约的目的。”金锦萍举例指出,由于国人秉承“入土为安”的观念,就算火化后,不少丧属依然会选择购置墓穴、棺材等来安放骨灰,导致殡葬成本“不降反升”。
    “在另外一些人口稀少、绿林密集的偏远地区,实行土葬本来更为合适。”金锦萍表示,但由于“一刀切”的火葬区域划分体制,不仅无法做到“因地制宜”,特定情况下反而会给丧属增加经济负担。“我在贵州调研时遇到一个比较夸张的情况,一户人家的亲人死后被强制要求火葬,但最近的火葬场距离这家也有100多公里,来回路费、火葬费加起来,是得不偿失的。”她强调,“类似的例子并不少见。”
    丧葬用品、公墓是主要“暴利点”
    金锦萍的调研结果显示,殡葬业“暴利”现象的确存在,但不同环节的利润不能“一概而论”。“大体来看,丧葬用品、服务中介、公墓是主要的‘暴利’环节。”她说。
    我国《殡葬管理条例》中并没有关于“殡葬价格”控制的条文,但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,殡葬作为公益性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。在现实中,包括遗体接运、冷藏、火化、骨灰寄存等的基本“殡”类服务,一般实行政府定价;丧葬用品、墓地等“葬”类服务,则属于选择性服务,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。
    “从遗体处理环节来看,在殡仪馆、火葬场,由于政府通常有价格限制,所以三个调研地点的结果显示,火化环节基本不存在‘暴利’问题。在一些殡仪馆,由于常常承担着非正常死亡遗体的冷藏、寄存等高额‘非常规’成本,甚至是亏损的。”金锦萍表示。
    “在殡葬用品、殡仪服务中介和殡仪筵席等市场化占主流的环节,‘暴利’现象的确存在。”金锦萍指出,尽管她在调研中发现,基本“殡”类丧葬费用每人平均约1000元即可涵盖,但由于丧属在办理此类消费时有非理性、快速性、刚性的特点,因此商家容易利用信息不对称、丧属“孝心”等因素,形成哀乐花圈、寿衣灵柩、墓地灵塔等非必要服务的虚高价格,让丧属为“暴利”部分埋单。
    “从入葬的公墓环节看,由于国家限制这部分用地,公墓成为垄断性稀缺资源;另一方面,公墓经营、管理的成本又相对低廉,从而形成超高差价,与当地经济发展严重失衡。”她介绍。
    民政部中国殡葬协会专家委员会王国华副主席指出,这部分公墓多数由民政部门转包给私人经营管理,由私人从中推高墓价,而民政部门以收取管理费的方式,参与“分红”。
    金锦萍介绍,还有一部分人,可以通过其他手段拿到土地,进行营利性开发并哄抬墓价,催生“天价墓”。当“死墓危机”到来时,赚得盆满钵满的投资者早已“抽身而退”。“这部分不仅是‘暴利’,而且是无社会价值的、纯私人化的‘暴利’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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